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查閱申報Q&A

列印[另開新視窗]

備註欄
Q62:預售屋已付款若干萬元者,因房屋尚未過戶,應填報何種項目?
A:應填寫於備註欄中。

Q63:已經繼承取得之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但有「分管」之事實,則申報時應填寫於何項目?
A:應填寫於備註欄中。

Q64:夫妻財產若係採分別財產制者,可否免填配偶財產?(88年政字第022392號函釋
A: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明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有申報其配偶財產之義務,此為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故縱申報人與其配偶已為分別財產制之登記,仍應依本法一併詳實申報。

Q65:保險應否為申報之財產?如何申報? 
A:保險應否申報財產,現行法未明文規定,本部雖曾分於89年3月23日以法89政字第005960號函、95年11月23日法政決字第0950043485號函認具有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年金型保險,分別具有債權、債務性質,應予申報,惟因近來結合保險之新興性金融商品日益增多,其性質已非單純可資辨識,可能增加申報人申報及受理申報機關(構)日後查核之困擾,爰於新法修正施行後,「保險」已無庸申報,本部上開函釋將一併停止適用。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