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土地、建物)
Q16:土地、建物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A:申報土地、建物疏漏態樣最多者,主要為漏報繼承之土地或建物,申報人泰半主張不知有繼承云云;然查:辦理土地及建物繼承之公同共有登記,須有登記人之身分證件及印鑑(現已廢除印鑑登記,然仍須以印章辦理之),是登記人實難諉為不知,故建議倘知悉有親等較近之親人去世,除調取財產總歸戶資料或財產總所得資料比對不動產所有狀況外,最好另外以自然人憑證或至附近地政機關,申請名下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以確實查明名下不動產所有情形。
此外,亦常發現公職人員僅填載土地,卻漏填其上建物,或僅填明建物,卻漏載土地之情形,因財產申報表上已清楚分列土地、建物兩種欄位,提醒公職人員務必分別填載始為正確。
Q17:申報人借用他人名義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該不動產是否應申報?
A: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是以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惟若申報人借用他人名義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係肇因於申報人積欠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債務,如已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申報標準,仍應依法申報其債務。
Q18:五年內取得之土地、建物,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A: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所定應申報其取得價額,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例如:繼承土地之公告現值或市價。
Q19:五年內購買房屋及該屋座落之土地,其交易價額無法明確區分房屋及土地部分,如何申報取得價額?得選擇下列其中之一種方式申報。
A:(1)申報人自行認定其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額,惟房屋及土地之價額總和為交易價額即可。
(2)亦可於土地及房屋之取得價額欄均填載房地交易之「總價額」,並均附註『房地總價額』等字樣。
Q20:法官、檢察官將其土地及建物申報後,查閱人可從申報表上土地之地號及房屋之建號或門牌號碼查知地址,對安全構成威脅,故可否不填地(建)號或門牌號碼,而改以更簡單之方式填寫?
A:依申報表設計的格式及填表說明的規定,土地僅需填寫地號,房屋僅需填寫建號,未登記的房屋始需填寫門牌號碼,此即為保護申報人之隱私權與安全。
Q21:何種建物需要申報?
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12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修正條文貳、個別事項第3點規定,建物包括具有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停車位」。
Q22:已有合法登記之「房屋」填表方式為何?
A:(1)「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2)如係透天房屋,其面積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之各樓層總地板面積為準,而非僅以建物之建坪面積計算;其取得價額則應以取得方式區分為:買賣等交易行為係指實際交易價額、自行建築或搭建係指原始製造價額(該屋之建築成本)、繼承則得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其價額。
Q23:違建房屋應否填載?其取得價額應如何估定?
A:(1)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具有稅籍資料之未登記建物,仍應申報。
(2)「房屋」未登記者,應依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確實填寫「房屋座落之門牌號碼」、「房地現值金額」及「持分」,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例如「○縣(市)○區(鄉、鎮、市)○里○鄰○路○號○樓(未登記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如無門牌號碼,應填寫「稅籍號碼」。在面積欄位,倘知正確面積,請予以填寫,若不知正確面積,請填載因無測量,不知面積大小等字;之後再依序填寫權利範圍及所有權人。
(3)違建房屋之取得價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若係自行建築或搭建者,指原始製造價額(該屋之建築成本);若是繼承取得,則得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其價額。
Q24:停車位是否須申報?
Α:依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3點規定,「建物」係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