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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Q49:何謂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A: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規定,「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Q50:何謂「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否申報?
A:按照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第2項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係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申報基準為每項(件)新台幣20萬元時,即須申報。其價額之計算,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

Q51:期貨、選擇權契約如何申報
A: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時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前開契約價額計算,依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故係以申報日持有未沖銷期貨契約總市值或選擇權契約總(名目)價值計算是否達申報標準新台幣二十萬元。
總(名目)價值:於股權類選擇權契約係指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於利率類選擇權契約及利率交換契約係指名目本金之總和。

Q52:如何計算黃金條塊是否達申報標準?(95年法政決字第0951114497函釋)
A:慮及黃金條塊之市場交易習慣,如採每一黃金條塊,恐不符社會通念,原則上以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一項計算其價值。
    例如:公職人員名下所有黃金條塊5條,共計10盎司,又每一盎司掛牌市價為900美元(折合台幣約27,900元),則公職人員名下黃金條塊共達279,000元,已達應申報標準20萬元,應予申報之。

Q53:黃金存摺應否申報?如何申報?(87年政決字第019903號函釋)
A:黃金存摺雖無實體黃金買賣,僅係指所買賣之黃金非現貨交易,而將買賣黃金之數量顯示於存摺,惟性質上仍屬黃金條塊之買賣,故屬於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應於「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下申報,申報基準為每項(件)新台幣達20萬元以上者,即須申報。
黃金存摺之價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以申報日之掛牌市價計算,故申報人須向銀行查詢申報日當天黃金存摺之「買進」價格(亦即將存摺內之黃金餘額回售給銀行之價格),與申報日之黃金餘額相乘後,如逾新臺幣20萬元,即達申報標準,而應申報。

Q54:名蘭及高爾夫球證應否列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項目?
A:依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規定,名蘭及高爾夫球證具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者,其交易之價額達新台幣二十萬元者,即應申報。一般會員證以外之榮譽會員證、貴賓證等如不得轉讓、流通,且無交易價值者,無庸申報。

55:如係祖傳且自認無交易價額之禮品,是否該申報?
A: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祖傳之財產而不知該項財產曾有之交易價值者,原則上無須申報。

Q56:著作權應如何填報?金額如何計算?
A:請參照著作權登記申請書記載內容填寫,金額分為自訂價格與零售價格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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