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
Q31:存款常見疏漏態樣為何?
A:公職人員容易將定期存款(以定存單或綜合存款簿方式呈現)、優惠退休金存款之本金、親朋好友借名開設之存款、多年未使用之存款帳戶遺漏未報,在此提醒公職人員倘有此類存款,請務必於財產申報時,確實登簿查核「申報日」之存款餘額,並勿以約略數額申報之。
Q32: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申報,則何謂「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
A:所謂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係指公職人員本人倘有多個存款帳戶,每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雖各別未達新台幣100萬元,然此數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累加計算,如總額大於或等於新台幣100萬元時,所有存款帳戶內之金額均應申報;故並非指各別之存款帳戶,分別達到新台幣100萬元,始應申報之意。
Q33:外幣存款是否須申報?
A:外幣存款依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8點規定,係包括於存款類財產之中。
Q34:假設公職人員存款總額為新台幣50萬元,其配偶存款總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其未成年子女存款總額為新台幣30萬元,則應如何申報存款類財產?
A: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其一定金額,應「各別」分開計算,故本件情形,僅須申報配偶之存款即可。
Q35: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應否申報財產?(96年法政決字第0961119711函釋)
A: 開設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須以本人之身分證件及印鑑章始得為之,故本人應知悉該帳戶之存在;則該帳戶縱係以須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其配偶名義開立,而由他人管理使用,因就權利外觀而言,仍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財產,自應於辦理財產申報時確實查詢該筆存款現狀據以申報,並於財產申報表備註欄敘明實際使用情形,以明財產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