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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Q59: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應否申報?
A: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第29條規定,備轉金帳戶之用途係為便利社員短期周轉、轉存股金、繳息、還款及各種代繳代辦款項,故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不是本法所稱之「存款」,應屬「債權」類財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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