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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申報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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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論:

(一)有關申報人之部分:
Q11:申報人之配偶為公司董事長,有關公司名下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有價證券等資產,應否詳實申報?如何申報?
A:配偶為公司董事長,依法係公司之代表人,而公司名下資產乃屬於公司所有,非董事長或代表人個人所有,故無庸申報公司之資產,惟須注意配偶至申報日止之實際出資額或持有之股票數。

Q12:依法應申報財產之人員申報財產時,可否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或以通訊方式向各該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提出?
A:申報人得委託他人代為填寫申報表,但應親自檢視後簽名或蓋章,以示確認。 
申報表得委託他人代為向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提出,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報。
申報人得以通訊方式向各受理申報機構(單位)提出申報,然以郵寄為限,交件時點則以郵戳為憑。


(二)有關申報時程之部分:
Q13:若申報人辦理年度定期申報時,可否以該年度10月31日以前之日為「申報日」?
A:各年度「定期」申報之基準日限定於該年度之1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提前申報。

Q14:申報人已完成申報表,可否申請更正?申請更正時間有無限制?
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條文第6條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至查核對象確定前,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 (構) 申請更正(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得自行上網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原申報表不得抽換;然申報人成為被查核對象後,則申報人即無從申請更正申報表。


(三)有關應申報標的之部分:基本資料欄
Q15:辦理財產申報時是否須填寫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A:依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二點,公職候選人辦理財產申報,及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之公職人員,於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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