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查閱申報Q&A

列印[另開新視窗]

一、總論:
Q1:如何能夠詳實申報財產?
A:我國迄今尚無公職人員財產即時連線資料庫,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網路下載,或攜帶本人之身分證、印章(如要申請配偶之財產資料,亦要攜帶配偶之身分證、印章、委託書),至附近稅捐機關免費索取「財產總歸戶」、「財產總所得」資料。該資料雖得作為申報土地、房屋、汽車、存款、股票、債券、事業投資等財產之重要參考資料,然因前開資料係稅捐單位為課徵個人稅捐所設置之資料庫,故多為前一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且存款、股票、債券部分僅有記載金融機構名稱、證券名稱及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並未載明存款餘額與證券餘額,故建議公職人員在申報財產前,仍應分項向權責機關(構),如:地政機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股票集中保管公司、事業投資公司等,分別查明為宜。

Q2:申報人與配偶感情不睦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前配偶等原因無法申報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應如何申報?
A: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之「貳、個別事項」第20點第2項規定,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Q3:夫妻二人均為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時,是否二人皆應依法申報?
A: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

Q4:財產申報表第一頁之「申報日」與最後一頁所載「交件日」有何不同?
A:「申報日」係指公職人員查詢財產狀況之基準日;「交件日」為繳交財產申報表至受理申報機關(構)之送件日。「申報日」與「交件日」通常並非同一日,換言之,應先查詢「申報日」之各項財產後,才逐一填載申報表,嗣後始交件之,但二日期均需在申報期間內。
為避免申報人混淆致填報錯誤,請多向申報人宣導、提醒,建議可採倒填申報日之方式為之,較能避免查詢時發生財產數額之出入。例如:申報人擇定以12月15日為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於12月18日至22日查詢『12月15日當日』之相關財產數額,復於12月27日填寫完畢,嗣於12月31日繳交至政風單位;則本件申報日為12月15日,交件日應為12月31日。

Q5: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2月31日退休,是否仍應定期申報財產?
A:依據本法第3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之規定,縱於年底退休,該年度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仍須擇一辦理。

Q6: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2日退休,是否仍應為上一年度之定期申報?
A:依據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公職人員縱於1月2日辦理退休,除應於12月31日前為定期申報外,仍應於隔年1月2日退休後2個月內,將退休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產。

Q7:未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解除代理(或兼任),是否仍應為代理(或兼任)申報?
A:依據本法第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代理(或兼任)滿3個月始需申報財產。公職人員如於1月1日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並於3月31日當天解除代理,因代理(兼任)未滿3個月,則該公職人員無須為代理(或兼任)申報,亦無須為解除代理(或兼任)申報。

Q8:未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於97年3月1日開始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代理(或兼任)至5月31日滿3個月時即發生代理申報之義務,依現行函釋則須至11月1日至12月31日始申報之;倘該公職人員於新法施行後仍代理該職務者,依新法則須作代理申報,此時應如何申報?
A: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五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三條第一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本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新法施行後第一次總申報之性質,如於此期間內,尚有因其他事由而有申報財產之義務者,則因與新法申報相競合而得逕為新法申報即可。

Q9:申報表內之申報年份、申報日或部分財產項目欄,可否不填寫逕予空白?
A: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打,不可保留空欄,如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惟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另應注意「申報日」有無填戴。

Q10:申報表填載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或事業投資等項目之金額或單位數,得否逕以整數申報?
A:申報人應查詢「申報日當日」之各該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或事業投資等項目餘額,並詳細填載之,不得逕以整數申報,否則有違詳實申報義務,恐遭故意申報不實之裁罰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