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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申報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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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Q26:長年未使用之汽車,或借名登記之汽車,應否申報? 
A: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而以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登記者,亦須申報。例:申報人已成年之子女為節省汽車保險費用,而借用申報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購買之車輛。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Q27:工程車、怪手等車輛是否須申報?
A:凡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即應申報,故工程車、怪手亦包括之。

Q28:重型機器腳踏車(即重型機車)是否須申報? 
A:依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5點規定,「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Q29:申報日前五年內繼承之汽車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A: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市價為準。故申報人申報繼承汽車之取得價額以市價為準,市價價格得參考任一車商販售同一車種、相同年份之二手車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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