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任子女
某鄉鄉長於就任鄉長後,未依法迴避,聘任渠子任轄屬圖書館之臨時人員,嗣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16條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100萬元。
二、聘任女婿
某鄉鄉長於就任鄉長後,未依法迴避,聘任渠之女婿任轄公所工友乙職,嗣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16條規定及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第18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68萬元。
三、聘任兄弟
某市市長於就任市長後,未依法迴避,分別聘任渠之胞兄及胞弟任轄屬漁市場之事務士及董事長,嗣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16條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100萬元。
四、聘任妻妹
某鎮鎮長於就任鎮長後,未依法迴避,聘任渠之妻妹任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乙職,嗣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16條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100萬元。
五、聘任同父異母兄弟
某鎮鎮長於就任鎮長後,未依法迴避,聘任渠之同父異母兄長於公所任職,嗣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16條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