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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某學校校長於申報民國96年公職人員財產時,其配偶名下債務總額已達新臺幣100萬元之應申報標準,惟溢報配偶對第一銀行及新光銀行兩筆債務共達180萬元,案經法務部審議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於98年度處以罰鍰新臺幣柒萬元,請各機關學校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以此案例為鑑,應確實查詢財產狀況並依規定誠實申報,俾免因疏忽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