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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不實案例十三:逾期申報

日期:102-04-01    

一、案由:
  上訴人係○○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城鄉發展開發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民國90年辦理財產申報時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法務部審核認有申報不實情事,依本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裁罰新台幣6萬元。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上訴人所持理由:
  指當時值承辦重大都市畫開發業務最繁忙時期,其因公忘私致逾三個工作天完成申報,並非不為申報,亦非無正當理由故意遲延申報。
三、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每年定期申報期間長達2個月,業已考量公職人員處理業務繁忙之情形,而給予較為寬裕之申報期間,自難以「業務繁忙」資為未依規定申報之正當理由。

上版日期:1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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