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宜蘭縣某學校校長於申報民國96年公職人員財產時,本人及配偶存款及有價證券均已達新臺幣100萬元之應申報標準,惟猶(一)存款部分:漏報本人名下合作金庫存款達9萬元、漏報配偶名下台灣銀行外幣綜合存款美金達5仟元(折合新臺幣約16萬元);(二)有價證券部分:漏報配偶名下股票達4,123股,案經法務部審議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於98年度處以罰鍰新臺幣陸萬元,請各機關學校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以此案例為鑑,應確實查詢財產並依規定誠實申報,俾免因疏忽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