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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某申報人於申報民國95年公職人員財產時,短報本人名下金融機構整存整付存款20萬元,案經法務部審議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於98年度處以罰鍰新臺幣陸萬元,請各機關學校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以此案例為鑑,應確實查詢財產並依規定誠實申報,俾免因疏忽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