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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處107年6月28日政行字第1071301390號函及法務部廉政署107年6月22日廉利字第1070500633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