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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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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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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規定「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

日期:109-02-14    資料來源:行政科

一、依據法務部109年2月7日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及109年1月2日「公職人員獎勵案件及獎勵金發放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法務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函說明一所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上版日期:1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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