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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處107年12月17日政行字第1071302940號函及法務部107年12月13日法廉字第10705012960號函辦理。
二、修正「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度基準」,名稱修正為「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以法廉字第一○七○五○一二九二○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三、旨揭基準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