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處107年12月14日政行字第1071302906號函及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辦理。
二、查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已設計通知書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並置於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三、次依本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