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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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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彙報表」 參考範例表單下載

日期:108-01-15    資料來源:行政科

一、依據本府109年7月14日府政行字第1090111649號函、監察院109年7月9日院台申貳字第1091832138號函及109年6月17日監察院廉政委員會第5屆第70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2條第1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合先敘明。

三、次按公務人員考績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等規定,考績、職務評定為各該機關每年應辦理事項,依本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受監察院裁罰管轄之公職人員(下稱院管公職人員),如其職務涉及考績、職務評定程序且本人亦為受考人員者(例如中央一級機關之副幕僚長、中央二級機關之幕僚長、擔任職務評定委員會之本俸6級以上法官、檢察官等),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本人部分,並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團體,機關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所受理之院管公職人員自行迴避情形,彙報予監察院。

四、爰為落實本法之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及機關團體彙報制度,如監察院管轄公職人員有依本法第6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書面通知;機關團體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將院管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https://cfcmweb.cy.gov.tw/cfcmcert/)以線上方式彙報予監察院。

上版日期:1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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