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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某學校會計主任於申報民國96年公職人員財產時,其配偶名下有價證券總額已達100萬元之應申報標準,惟漏報配偶名下股票達60,000股,案經法務部審議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於98年度處以罰鍰新臺幣貳萬元,請各機關學校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以此案例為鑑,應確實查詢財產並依規定誠實申報,俾免因疏忽受罰。